马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3
凡到马山县兴办投资企业,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外,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:
(一)经批准,投资生产型企业,免交地方性收费(县本级以下行政性收费);除工本费外,实行行政性收费“零费率”;县人民政府的设施配套费按原标准的30%收取;对基础、能源、公益设施等,免征设施配套费。
(二)从2002年起,新办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,年纳税总额(地方所得部分)5万元以上的,按以下档次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:5万元以上至20万元(含20万元)按20%给予奖励;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50万元)按30%给予奖励;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按35%给予奖励;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(含150万元)按40%给予奖励;150万元以上按45%给予奖励。奖金每年兑现一次,连续奖励5年,由企业申报,县财政局审核,送县政府审批,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。
(三)从2002年起,对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等方式启动县关、停、破产企业,按年度交纳的企业所得税(本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)给予奖励,即第1—3年的80%和第4—5年的50%,由本级财政于次年2月份划拨给企业,作为新产品再开发基金。
(四)对投资企业,优惠安排用地计划,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。在县百龙滩工业园区新建生产经营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,从用地合同生效之日起,如属征用土地的,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,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者免收土地租金,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,年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者实行土地配送政策。一次性按国家规定地价的50%收取。
(五)从2002年起,在县内投资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,征地费只收补偿给农民的部分。在景区内投资兴建宾馆、酒楼和娱乐的,第1—2年的50%和第3—4年的30%的营业税由本级财政于次年的2月划拨给投资者,作为旅游资源的再发展基金。
(六)从2002年7月1日起,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有困难的,可向地税局提出申请,报区地税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城市房产税1—3年。
(七)保障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通讯、水、电、路,根据需要给予优先安排,并保证质量,属有级差价格的,按规定的最低限收取。
(八)对外来投资者,在司法服务、金融服务、工商管理、商场准入、职称评定、购买住房、车辆入户、医疗卫生、子女入托入学、户籍管理等方面,均享受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。
